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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鉴定引发上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鉴定引发上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2014-10-29 07:48:00
【摘要】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解决司法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的活动。其意义在于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对案件事实或其他证据所含信息的解读,借助于此种通道将普通人难以理解的专门性问题转化为大众化的知识,使法官藉此来发现案件事实,提高其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从而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如何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妥善有效预防和化解司法鉴定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成为摆在司法行政机关面前一项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如何正确处理好司法鉴定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上访问题,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当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仅围绕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作抛砖之用。
 
  【关键词】
 
  司法鉴定上访;成因分析;对策建议 
 
  司法鉴定上访是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其诉求的一种行为,是上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一方不利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都不满意的,当事人对多次鉴定不满意的,当事人对鉴定人不按照程序鉴定的,当事人对检材不满意的等等。虽不同于一般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但也需牵涉司法行政机关大量的人力和精力。从实践看,办理司法鉴定上访案件难度较大,稍把握不好,矛盾激化,当事人便会采取过激行为,会造成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十分重视司法鉴定上访案件处理及信访工作,并逐年加大力度,司法鉴定上访案件逐年下降,尤其是司法鉴定上访案件中长期上访、重复上访等难点案件在近年来大多得到了彻底解决,也逐步树立了司法鉴定权威。但也有一些上访老户,不停访、访不停,已超出了正常的上访范围,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这些现象的存在,已对司法鉴定权威地位形成了挑战,如何应对正是本文的思考所在。 
 
  一、司法行政机关面对司法鉴定上访的困境
 
  (一)形成司法行政机关的困境。是当事人为什么要针对司法鉴定上访?当然不都是因为当事人大脑不正常,而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不大相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是公正的。这里面可能有人为原因,也可能有其他的原因,但更多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目前,针对司法鉴定的上访频繁发生,对整个司法鉴定公信力带来巨大的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之一,不仅在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也对其他证据起着证明作用。正因为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举足轻重作用,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司法鉴定结论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一份对已有利的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使自己免受刑事处罚或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及经济上的损失。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当事人便片面强调一切与已有利的事实和鉴定标准以及鉴定检测手段,缺乏对客观事实、鉴定标准的整体认识,甚至在自己根本不掌握专业知识的情况,凭着自己的直觉和理解,不顾客观事实而片面强调某些貌似正确的东西。由于这种认识上的误差,一旦司法鉴定结论对其不利,当事人便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产生情绪上的激动,甚至怀疑司法的公正性,从而采取种种过激的方式上访。尤其是向司法行政机关之外的党政机关上访,把司法行政机关陷入了尴尬与困境。
 
  (二)上访制度存在的优点与缺陷。信访制度存在虽然有一定优点,但是信访制度存在缺陷不容忽视。实事求是的讲,从我国信访制度的本意来说出发点显然是好的,制定信访制度的初衷就是让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群众多一个说话和解决问题的地方,同时也是加强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一种方式,在接待信访投诉的现实工作中,主要是上访投诉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寻求救济的一种渠道。 虽然向上访投诉当事人提供救济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信访制度本身也存在许多内在缺陷,信访投诉当事人一般所控告的对象多为政府机关,上访投诉当事人为寻求救济,一般都倾向于越级投诉上访。然而接访的上级政府机关通常又没有向上访投诉当事人直接提供救济的渠道,因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做法只是把当事人信访转回到当事人控诉的那一级政府处理,因此,导致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于是,当事人重复不停地上访,便出现了大规模接访和截访,从而把行政机关陷入了尴尬与困境。
 
  二、司法鉴定上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司法鉴定上访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提高,对司法鉴定给其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满,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司法鉴定上访投诉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程序不理解,因为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有时候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状况检查,所以和被鉴定人进行有必要的接触,由于投诉当事人认为被鉴定人与鉴定人员有接触,误认为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必然对被鉴定人有利;二是司法鉴定实体上产生偏差;三是司法鉴定结果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有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想达到自己认为应该达到的目的,说到底就是要将自己的利益扩大化,一旦鉴定结果没有达到目的,便进行上访投诉;四是由于多次鉴定结果不一样,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行上访投诉;五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一方不利的,由于鉴定结论对一方不利的,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就心怀不满,进行上访投诉;六是当事人对检材不满意的;七是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进行投诉上访;八是司法鉴定人自身的原因,由于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良莠不齐,其鉴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作出了不正确或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结论,导致当事人上访投诉;八是鉴定人没有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当事人因此提出其鉴定结果公正性的疑问,导致当事人上访投诉;还有的鉴定人在接待过程不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服务态度差等等,同样导致当事人上访投诉。
 
  三、当前司法鉴定上访案件的特点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因为司法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合法、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公检法在侦察、起诉、审判和执行的任何一个环节,对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起作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参与诉讼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均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到当事人认为能解决问题的有关部门进行上访投诉。因此,司法鉴定引发的上访也会随之而来。由此不难看出因司法鉴定引发的上访具体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涉及上访投诉问题的复杂性。我国司法鉴定早期只是局限于法医学方面和刑事技术方面的一些鉴定,涉及的范围多为刑事案件方面的鉴定,涉及面不大,也比较单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从比较单一的刑事鉴定,发展到科学技术含量高而且涉及面广的司法鉴定项目,由于当事人都要从司法鉴定和诉讼活动中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很自然地就会出现一些分歧,进行投诉上访使问题复杂化。
 
  (二)当事人投诉上访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在受理鉴定的非正常上访者中,绝大多数上访者在他们上访的初期都可在其现实生活中找到一些具体的诱发性因素,如感觉其利益受到侵害,或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感到名誉受到影响等,在初期,由于他们不满足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解决方案或答复而走上漫漫上访路。在接受的非正常上访者中,明显感觉到他们所提出的要求具有脱离现实的倾向。虽然有相当一些上访人员的上访目的、要求似乎很明确,但其要求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远远超出了政策所允许的范围,也大大超出了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解决的范畴。虽在接访时反复沟通,但其要求通常不可变通,从而逐渐演变为非正常上访。有些非正常上访者的上访目的、要求明显带有偏激性的成份,有的甚至有妄想症的可能,其上访行为受偏激性思维的影响,因而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的接访、解决其诉求而让其息访。
 
  (三)司法鉴定上访投诉的范围不断扩大。法鉴定上访投诉的范围不断扩大,上访投诉的要求不断攀升,处理难度加大,许多问题超出了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解决问题的范围与能力。过去司法鉴定投诉上访问题多集中在对司法鉴定涉及刑事方面结果不服,要求重新鉴定。近年来司法鉴定上访投诉,不仅涉及司法鉴定业务的全过程,而且还有不少涉及已超出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问题,单纯依靠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很难解决。 
 
   (四)上访时间的不确定性与不间断性。因司法鉴定引发的上访问题,往往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因而呈现出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与持续性的特点。治安或刑事案件侦察阶段涉及司法鉴定引发的上访,往往带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但是,重伤害刑事案件或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因司法鉴定而引发的上访,则往往呈现出持续性的特点。
 
  (五)上访人员认识上的误差性及情绪上的偏激性。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诉讼法证据之一,不仅在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也对其他证据起着证明作用。正因为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举足轻重作用,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司法鉴定结论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一份对已有利的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使自己免受刑事处罚或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及经济上的损失。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当事人便片面强调一切与已有利的事实和鉴定标准以及鉴定检测手段,缺乏对客观事实、鉴定标准的整体认识,甚至在自己根本不掌握专业知识的情况,凭着自己的直觉和理解,不顾客观事实而片面强调某些貌似正确的东西。由于这种认识上的误差,一旦司法鉴定结论对其不利,当事人便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产生情绪上的激动,甚至怀疑司法的公正性,从而采取种种过激的方式上访。
 
  四、司法鉴定上访案件中难点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对司法鉴定上访案件的处理,存在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处理优柔寡断,尽管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对上访案件很重视,但是处理上不及时,处理方法简单而且处理措施不得力,导致上访案件成为难点案件。
 
  二是在接待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有的工作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态度简单,不是积极主动解决和解答当事人上访投诉的问题,而是消积应付,由此,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更有疑问,对鉴定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导致上访案件成为难点案件。
 
  三是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加上个别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在接待上访投诉当事人过程中,不能及时解答上访投诉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虽然鉴定结果没有问题,但是在接待人员多次无法全面客观进行解答的情况下,让当事人产生错误的判断,认为自己的上访很有道理,从正常的上访投诉升级成为无法解决的无理缠访,导致上访案件成为难点案件。
 
  四是有的上访投诉当事人不尊重客观事实,在认识上产生偏差对司法鉴定的形成作出不客观和不切合实际的错误看法,同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在接待过程中很难沟通,也无法和不可能解决其不合理的要求,导致上访案件成为难点案件。
 
  五、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上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鉴定信访投诉工作协调机制。司法鉴定投诉信访的人员不确定,往往周期长,问题复杂,上访人情绪激烈。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信访问题是离不开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要通过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制度,争取党委的正确领导,充分理解和最大支持;通过横向沟通制度,加强与政法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形成信访工作合力,加大对上访对象的协调息访力度。做到有事及时联系沟通,敏感时期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通过与基层党委、政府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强与乡、镇、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联系,发挥基层组织“离得近、消息灵、信得过”等地缘、属缘、亲缘优势,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既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护上访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是要依法规范处理信访投诉。要建立一套司法鉴定信访投诉案件的流程管理制度。既要规范处理流程。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处理投诉相应的工作流程及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处理司法鉴定投诉的规范化文书样本。同时,建立信访投诉工作流程管理,对信访投诉工作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保证信访投诉渠道的畅通和行之有效的处理信访投诉办法。司法鉴定信访投诉工作主要环节有:接待、登记、受理,分流、审查、调查,处理、反馈和统计,要对这九个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间,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从而保证一般信访投诉案件能当场答复的一律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和处理。 
 
  三是要有“客观公正进行司法鉴定,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指导思想。从源头上治理信访投诉。要大力提高司法鉴定人员水平,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进行司法鉴定,落实鉴定前指导和鉴定后答疑制度,避免当事人因司法鉴定不公或对司法鉴定文书不理解而引发上访投诉。
 
  四是加强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和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司法鉴定所的负责人根本不懂得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整个司法鉴定业务和管理流程是门外汉。因此,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要花大力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并且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学习,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是建立和完善上访投诉处理机制。司法鉴定信访投诉应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信访投诉实际情况,着力疏通信访投诉渠道。要注重加强与信访投诉人联系,主动收集信访投诉案件信息,对一些老上访投诉人和矛盾易激化的上访投诉人,要主动上门,认真听司法鉴定上访投诉人的意见和要求,收取有关材料,摸清情况,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采取得力措施平息上访投诉,最大限度地把信访投诉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除了以上几点外,还应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素质教育学习,提升处理上访投诉的能力,切实可行地解决好上访投诉工作。还应实行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避免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不支持或者不重视上访投诉工作,从而达到杜绝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为司法鉴定上访投诉工作良性循环奠定基础。
 
  【结束语】
 
  司法鉴定的使命是为诉讼提供科学、可靠的鉴定结论,为此,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遵循中立、公正、具备较高的鉴定能力、高效、人性的基本理念,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完成司法鉴定的使命与实现其理念,从而在科学真理与市场利益之间进行恰当的平衡,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将妥善处理好信访投诉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实效性,不断加强司法鉴定的依法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信访投诉工作的特有功能与作用,建立规范、高效、权威的信访投诉工作新机制,改进和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更好地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形象。
 
  (作者单位:武汉市司法局)
 
  参考资料
 
  王羚 司法鉴定引发上访的原因
 
  佚名 人民法院涉法信访问题
 
  卢建军 司法鉴定结论使用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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