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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须鉴定 长春男子工伤后自评伤残起诉被驳

工伤须鉴定 长春男子工伤后自评伤残起诉被驳
2014-02-05 21:21:26
2013年年底,长春市宽城法院城郊法庭成功判决一起劳务纠纷案,长春男子工伤后,原告自行委托一家鉴定中心评定伤残并以此状告老板,最终,法院未能依照他的鉴定意见进行判决。
 
此案中,原告为被告的一名工作人员。被告是一位玻璃厂的厂主,原告为他的工人,在2012年的一天,原告工作时小腿被玻璃砸伤,在医院中住院治疗6天,随后,原告委托一家鉴定中心,对他的伤势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以交通评定伤残为10级伤残,以工伤评定伤残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护理依赖时限为5个月;误工损失为6个月。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代理费7,000元。
 
他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护理费 1189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32666.40元、伤残赔偿金71186.28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代理费7000元。共计141097.92元。
 
此案审理期间,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原告此次外伤未构成伤残;无必须的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为5个月;误工期限为8个月,被告支付鉴定费3,300元。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117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23684元、代理费7,000元,合计4215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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