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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重新鉴定为由拒赔 行人将车主与险企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以重新鉴定为由拒赔 行人将车主与险企告上法庭
2013-12-26 09:45:14
今年3月4日傍晚6时许,家住上海芙蓉江路某小区的袁华步行回家途中,被一辆违反让行规定的小轿车撞倒在地。袁华身体多部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袁华送经武警上海总队医院救治,诊断为: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经有关机构鉴定,袁华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八级,休息期18个月,营养期10个月,护理期7个月。
 
  此后袁女士多次与肇事司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无奈只能求助律师。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宋博两位律师接受了袁女士的委托后,将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2.9万元。
 
  【案件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在于鉴定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伤残等级评定时间过早,鉴定意见不准确,伤残等级过高;且原告恢复良好,要求重新鉴定,按新的结论进行理赔。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的伤残鉴定是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后的伤残等级(比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的法医学鉴定。伤残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是有资质的。二、本案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伤残鉴定,是在事故发生10个多月后原告治疗终结后作出的鉴定,此时袁华的伤情已符合鉴定条件。三、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机构系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被告以鉴定时间过早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鉴定结论具有完全证明力,对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理应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对原告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由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具体实施,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道路交通事故中鉴定时机以病情稳定为准,时机是否成熟由专业鉴定人员最终确定。本案中,鉴定机关在事故发生10个多月后,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其前提就是认可原告的伤情已符合鉴定条件,且符合各地6个月以上的操作惯例。现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时机未成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机关在鉴定时间这一程序上具有违规行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残构不成八级程度,故被告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最后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各项赔偿金80.7万元。
 
  【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经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并非不可推翻,但异议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你问我答
 
  近日,通过“帮你讨说法”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9983167咨询的意外伤害问题比较多,本报选摘如下:
 
  读者来信:
 
  王先生上周到修理厂修车,在厂区内按照修车师傅的指示倒车时,不小心把师傅撞倒了,造成修车师傅腿部骨折。王先生报警后,警察现场勘查后说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说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王先生想咨询律师,该起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律师回复
 
  本案虽然发生在修理厂内,但这并不影响该车所表现的倒车的运动状态,虽然倒车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修理,但该车的运动状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起事故的发生与修理的操作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况且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7条也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 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并未限定范围,这实质上是扩大了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即非道路交通事故在特定情形下可适用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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