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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审查把关鉴定结论

浅析如何审查把关鉴定结论
2013-12-18 11:11:49
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没有证据的司法,其正义性、公平性很难得到保障。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或前提,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是否真正、确实、公正,关系适用法律与审判结果正确、公正、公平与否,此即诉讼公正与司法正义生命之所在。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证据方式,在经济快速增长、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需要借助鉴定手段来解决争端。但是对于实践中如何去审查、把关鉴定结论,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准确采纳鉴定结论,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就如何审查把关鉴定结论谈一谈自己的浅见。
 
  一、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合法或者适格是鉴定结论审查的重点。首先,应对作为鉴定主体的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是否经相关部门予以批准,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在其相关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审查。其次,应对鉴定人是否取得鉴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进行审查。另外,鉴定人必须是对某门学历经过系统学习或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必须具备一定的专门实践经验,或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保证鉴定的工作质量和鉴定结论的权威性。
 
  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也是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重点之一。对于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实务中,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鉴定人是否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凡是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而没有依法回避的,那么由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才能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准确性。
 
  二、对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审查把关
 
  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在鉴定中称为“检材”。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全面、充分,是否经过庭审质证,是否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关联,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等,都是审查把关的重点,审查把关中认真审查检材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只有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检材,才能做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此外,送检的材料均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检材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对鉴定程序的审查把关
 
  鉴定程序是指为了确保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和有关各方权利义务而制定的统一规则、步骤和方法。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服务的,所以司法鉴定程序也是由诉讼程序所决定并以诉讼程序为根据。鉴定程序主要包括:鉴定的提请、鉴定的决定与委托、鉴定的受理、鉴定材料的提取收集和保全、鉴定的事实、补充鉴定、共同鉴定、复核鉴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鉴定程序的启动应在受理之后,通过司法机关的委托才能启动,如果鉴定的各个环节不能严格审查把关,就有可能把审判活动引向歧途,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四、对鉴定过程的审查把关
 
  鉴定过程的审查把关,就是审查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技术手段是否完善,鉴定程序设计是否符合科学原理。预防同一份检材,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预防鉴定的程序设计不合理,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五、对司法鉴定结论规范性的审查把关
 
  司法鉴定文书是反映司法鉴定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步骤方法及其结果的一种法律文书。鉴定结论是一类独立的证据,它不仅仅是结论的依据言辞,而是通过鉴定文书的整体内容表现出来的。鉴定文书必须具备客观性和规范性。
 
  1、鉴定文书形式的规范性。主要审查鉴定文书是否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是否使用国家标准计量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鉴定文书内容的规范性。鉴定文书的内容分为文字叙述和图片对比两大部分。多数情况下,这两大部分是缺一不可,但文字叙述部分是鉴定书的核心部分,任何形式的鉴定书都必须有。它以书面语言形式,客观、真实的反映鉴定全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验方法、分析论证、鉴定结论、结尾。检验方法是保障,应审查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论证分析部分尤其重要,应重点审查,因为它主要论证的是通过这些客观的条件和科学的方法,如何得到的鉴定结论,是鉴定过程中的高度浓缩。最后还应审查鉴定书的结尾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签名盖章、鉴定日期。如果鉴定书为多页是否加盖了骑缝章、鉴定文书文字是否有涂改现象等。
 
  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把关
 
  鉴定结论是整个鉴定过程的高度浓缩,是依据鉴定材料进行分析说明后,适用国家或行业标准而产生的,是经过论证而得出的结论,包括所依据的材料或事实,是否客观全面,特征解释是否符合逻辑和学理,所适用标准是否符合本案的法律规定及标准是否准确,分析是否符合逻辑,鉴定结论的推论是否符合鉴定规范等均需认真审查,以免造成鉴定结论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综上,从方方面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把关十分必要。我们应增强和规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把关意识,对鉴定结论作出正确判断,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构筑社会和谐之音。(唐河县法院:郑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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