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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完善
2013-10-10 09:09:10
    内容提要:诉讼中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经济等原因负担不起司法鉴定费用,因而无法提起诉讼或举证支持其诉讼请求,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对此,本文从对社会弱势群体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思考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鉴定 司法救助 举证责任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程序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做为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诉讼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作为某些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已经苦不堪言的情况下,还必须面临司法鉴定时,大多会因为负担不起费用而陷入窘境,最后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但现行的法律援助尚未对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开展,因而有必要对司法鉴定中的司法救助制度进行探讨。
 
  一、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司法鉴定对诉讼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罗万象,凡是诉讼中仅凭办案人员直观感觉或逻辑推理无法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其中涉及到一般个体诉讼当事人的多为法医类和物证类的司法鉴定。普通当事人想要在这些专业性很高的领域里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获取证据应该说几乎是无法完成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那么作为当事人将别无选择。因此,通过司法鉴定获取证据不但最为直接和有效,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唯一的途径。 
 
  (二)为了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有必要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 
 
  为了帮助困难的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其中包括法院系统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等,同时也建立了法律救助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特困群众诉讼难的问题,但是这并未包含司法鉴定救助。如因无力交纳司法鉴定费用无法获取证据,并最终导致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就使得上述两种制度失去了实行的必要前提,其作用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所以说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的有效组成部分,它的缺失将可能导致整个司法救助无法正常运转。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整个司法救助的起始点,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也使司法鉴定成为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绝大多数的案件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对于案件的立案和审理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司法鉴定社会化,那些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因无力承担司法鉴定的费用而不能及时鉴定,进而无法及时举证,最终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这种"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和在诉讼活动中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已成为制约诉讼活动有效进行。如何健全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将法律救助扩展到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思考
 
  为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司法鉴定救助工作,可以尝试建立和完善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1、建立社会弱势群体司法鉴定保护制度
 
  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社会弱势群体司法鉴定保护制度。设立具体的司法鉴定救助条例,并建立相应的鉴定援助体系,对审批程序、审批机关,指定鉴定、评估机构、提供无偿鉴定的补偿措施,以及对鉴定机构被指定后不依程序进行鉴定的责任后果等进行规范。
 
  2、将司法鉴定救助工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在全社会建立司法鉴定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司法鉴定救助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每年拨付一定的专用经费,对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作鉴定时,提供适当的费用支持,由社会保障部门和被救助对象自己各承担一部分,从而使多数社会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在一定程度上缓急社会矛盾。二是在每个省、市设立一个专门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鉴定的专门机构,从全省、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库,需要进行鉴定时,临时指定专家从事鉴定活动,被指定的或者抽出的机构或专家拒绝从事免费鉴定的,由相关单位进行警示或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证。三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建立使用法律援助基金,提供财政支持,对鉴定、评估机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鉴定、评估的部份,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将司法鉴定救助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
 
  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采取风险社会化的原则,将司法鉴定、评估救助纳入到社会保险范围,参照社会保险的参保条例,设立司法鉴定保险类型的险种,由社会成员自己投保,利用社会资源,化解风险的原则,对社会成员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作鉴定时,利用其投保的保险,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一部分,自己承担一部分,从而降低自己在司法鉴定中的经济负担。使多数社会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4、设立从事鉴定的机构社会救助制度
 
  对于从事鉴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事业单位人员,设立一定的社会救助制度。鉴定机构作为社会的一员,其资产资源来源于社会,其报答社会,对维护社会稳定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以设立制度的形式,明确其每年对在司法中需要进行鉴定时,应无偿提供一定比例的无偿鉴定义务,作为其机构注册年审的指标,对被指定为某一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鉴定后不依程序进行无偿鉴定评估的,可依法给予以处罚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5、设立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鉴定的审查机构。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鉴定的审查机构,受理并审查社会弱势群体申请要求作无偿鉴定的事务。
 
作者:姜蕾 蒋芬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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