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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法医鉴定人门槛低:80学时医生可转法医

专家称法医鉴定人门槛低:80学时医生可转法医
2013-09-03 11:17:41
8月29日讯 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王雪梅日前宣布退出中国法医学会,并称“对中国法医现状感到失望”,引发公众对法医行业及司法鉴定制度的质疑。
 
  不过本报记者接触的多位资深法医均认为,法医中不负责任造成冤假错案的并不多见,但也承认,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下,鉴定人资格门槛低,“很多临床医生转做法医,成为司法鉴定人”,业务水平不能保证。
 
  实际上,自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司法鉴定界已历经八年改革。
 
  这部被业界称为第一部专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颁布之后,法院不再有法医,法医从业人员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司法部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前两者主要接受刑事案件鉴定,后者主要接受民事案件鉴定。
 
  多位司法鉴定界资深法医及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次改革解决了法院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鉴审合一的问题,并允许开设社会民营司法鉴定机构,但也造成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良莠不齐的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同时也是中国法医学会副秘书长的常林教授曾在2010年撰文称,如何防止“伪科学”证据或“冒牌专家”的司法鉴定意见进入法庭,已成为我国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
 
  80学时可转为法医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员53000多名。司法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及建筑工程、司法会计等其他鉴定业务,其中法医类下分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和法医物证学等小项。
 
  不过,多位资深法医认为法医类的鉴定人门槛偏低。
 
  2005年《决定》通过后,司法部规定申请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才能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培训时间为80个学时。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法医学系主任、司法鉴定中心主任赵子琴教授对本报记者称,通过80个学时的培训,临床医生就可以转为法医类鉴定人。
 
  “你临床医生,通过80个学时以后,马上就可以鉴定了。那我们法医为什么不能通过80个学时也变成临床医生呢?”赵教授显得有点愤愤不平。“不要把法医这个职业搞得好像很随意。”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闵银龙教授也认为,培训80个学时太少。
 
  “我那时候从医学院校毕业以后,经过法医专业培训一年才能上岗。而现在很多人从医学院校或其他学校毕业以后就直接进入岗位。实际上司法鉴定人不管从事哪个专业,经验很重要,尤其是物证技术里面,很多东西还是要凭经验的。”闵教授对记者称。
 
  常林教授曾在《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上撰写《谁是司法鉴定的“守门人”》一文,也认为司法鉴定人呈“兼职化”趋势。
 
  “对相关专业的鉴定人注册的鉴定项目没有严格的规定,在现实工作中,大量出现一人多能的情况,如一名法医可以注册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和法医物证学等鉴定项目。”常林写道,“特别是法医临床学成为鉴定的万金油,许多退休的老法医在岗时根本没有法医临床学鉴定经历,只要学法医都可以申请法医临床学鉴定。”
 
  除了业务水平,赵子琴认为司法鉴定人在道德规范、职业责任等方面也须进行提高。“民事案件中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满,司法鉴定机构公信力不够,也是一些鉴定人素质不够、跟社会上的黄牛勾结以后导致的后果。”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决定》也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营司法鉴定机构占多数
 
  除了公安、检察院有自己的司法鉴定人(法医)之外,事业单位(高校、研究所)、卫生系统(医院)及民间如若符合条件,也可成立司法鉴定机构,后三者由司法部统一管理。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多位资深法医及专家表示,因为设立鉴定机构门槛较低,05年之后,各地民营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今年1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4850家,比《决定》实施前增加了70%,其中有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不过民营司法鉴定机构仍占多数。
 
  闵银龙认为,很多司法鉴定机构只有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项目的一类,而从质量上来看,“机构成立必须要有三大类里的两大类,才能确保机构的鉴定人数、鉴定技术、仪器设备能够跟得上。”
 
  他还认为,应当控制机构的数量,“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应该要按照人口的比例来设定。”
 
  而常林也在文章中称:“社会化、民间化司法鉴定机构的大量繁殖,在没有形成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评价体系的情况下,选择鉴定机构的盲目性必然被利益最大化所主导。”
 
  闵银龙表示,司法鉴定应当科学客观中立的,最好做到非营利性,由国家来全额拨款。“现在司法鉴定机构不管怎么样还是营利性质的,尤其是民营机构。”
 
  赵子琴也称,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公信力,就要做到公正,“不能把司法鉴定当成是一个赚钱的工具。”
 
  不过近几年各地司法局司法管理处也加强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和规范,并关闭不合格的鉴定机构。赵子琴称,“有些省市搞得还是相当的不错的,像浙江省根据自己的省市的情况布局司法鉴定所,把小的鉴定所兼并,这样便于管理。总的来说这么多年来,鉴定所是逐渐在规范的。”
 
  司法鉴定相关立法进步
 
  近几年我国在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范上有所进步。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加强了立法。
 
  虽然《决定》里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常林在前述2010年发表的文章中指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高,对鉴定意见在法庭上的审查质证造成影响。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李禹等人对2009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的统计数据也显示,当年我国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仅为1.7%。
 
  针对这一问题,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起施行)和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强了规定。
 
  刑诉法第178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诉第78条也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赵子琴教授也表示,在新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高了很多。
 
  不过赵教授指出,司法鉴定人出庭费应由谁来支付,并无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在实践中会碰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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