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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2013-08-29 13:59:27
中国环境报记者 童克难 高楠


    □阅读提示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


    2011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虽然在管理机制、技术方法、试点推进、案例评估、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在2013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就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工作方向进行了讨论。


    ■为何进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加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转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


    同时,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获取的收益挂钩,更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有助于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这无疑对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充分发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怎样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保护部以“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契机,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体系。


    目前,河北、江苏、山东、河南、湖南、重庆、昆明等试点单位和其他一些非试点省、市,已经成立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初步形成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机制。但由于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开展较晚,所以很多方面还不完善。


    与会代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深入开展对环境责任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资金保障等制度的深入研究,推动环境法制工作,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加强管理体系建设。一些代表提出,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上仍然很薄弱。例如,作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试点单位,山东省已经建立了省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和队伍,但对于评估机构的规范、标准和人员要求仍然不明确。陕西省也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意愿,但人事部门认为相关依据不足。这需要环保部门和司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评估机构、人员、鉴定评估程序等制度规范。


    第三,推动鉴定评估技术的深入研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方法应尽量简化,易于基层技术人员操作。应当加强相关技术方法的基础性研究,在时空范围界定、监测调查、快速评估等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


    最后,要提高鉴定评估能力。加大相关投入,建立软硬件完善的评估机构,培训锻炼鉴定评估人员,搭建基础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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