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的第8部分,旨在确立我国文件鉴定实验室进行印字形成先后鉴定
所必须遵循的通用鉴定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行业的规范和有序运行。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
本规范规定了印字先后顺序鉴定中进行显微检验的步骤和方法,
适用于文件鉴定中印字先后顺序的鉴定。 具体内容请到百度共享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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